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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名称:北京华夏五千年环境科学研究院;
      英文名称:Beijing Huaxia 5000Years Environment Science Research Academy;缩写:HESRA。

  第二条 本院是由热衷于环保事业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
  01、本院宗旨:注重自然环境保护、提倡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文化旅游发展、营造和谐人居福地;
         坚持科学发展精神、传承祖国传统文化;
         探索阐释国学真谛、弘扬普及易经智慧!
  02、本院任务: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环保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事业,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促进环保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事业发展及研究;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维护本院国内外形象,确立在环保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机构中得到应有的国际地位。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院愿意接受国家民政、工商和有关环境保护及文化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院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业务范围
  01、围绕国家环境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02、组织开展环境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活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繁荣昌盛;
  03、开展环境保护、评估、城镇园林景观规划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方面咨询服务;
  04、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知识,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
  05、组织并开展国内外环境学术交流与合作,接受委托,组织和承担环境保护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国际合作项目;
  06、开展环境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的公益活动,促进公益活动社会化;
  07、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院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副院长和(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
  01、单位会员:院长单位、常务副院长单位、副院长单位、会员单位。
  02、副院长和(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为热心于环境事业及国学等中华传统文化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01、拥护本院的章程;
  02、有加入本院意愿;
  03、遵守本院的发展目标及宗旨、主题;
  04、在本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05、自愿从事或参与本院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院的程序
  01、提交入院申请登记表;
  02、经院长办公室讨论通过;
  03、签署加入本院协议及履职承诺书;
  04、由本院颁发聘书、胸章、工作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01、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02、参加本院的活动;
  03、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04、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05、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01、执行本院的决议;
  02、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03、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任务;
  04、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05、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院应通知本院,本院官网公示后,视为自动退院,所颁发的证件全部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本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院设立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五条 本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01、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
  02、处理本院日常一切事务。

  第十六条 本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0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02、协调各部门、各地分院、直属机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03、决定各部门、各地分院、直属机构、会员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0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院经费来源
  01、院费;
  02、捐赠;
  03、政府资助;
  04、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或服务的收入;
  0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本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法人代表及院长提出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院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院各地分院及领导班子均为五年一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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