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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发布时间:2014/3/6 0:57:07 点击数:74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摘录)

 
作者: 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 环境 保护 分享到: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摘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左旋肉碱哪个牌子好隔离霜2011润唇膏排行榜好用瘦腰产品排行榜护手保湿补水什么牌子好祛痘补水保湿乳液排行榜推荐评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本文网址:http://www.hx5000.org/show.asp?id=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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